政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2019-09-0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学院办学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长春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等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党总支纪检委员为固定列席人员。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常务工作由党总支书记主持,行政工作由院长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大决定的具体安排与措施。

2. 学院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的重要事项。

3. 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制定与调整。

4. 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建议等重要事项。

5. 学院教学运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招生计划等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 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学生奖惩、就业创业、学位授予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 学院人才引进、教师招聘、职称评聘、教师奖惩、学术带头人与业务骨干选拔培养等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与执行、向上级申请的项目申报与经费使用、重要资产处置与办学资源配置、大宗物资采购等财、物方面的重要事项。

9. 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校友联络、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 向学校和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先行研究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不能用学院党总支会议替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时要保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会议参会人员达到应参会人员2/3以上(不含2/3),方可开会。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每两周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一致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持人负责召集,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准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班子成员应共同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党总支书记、院长意见分歧较大的,先不宜上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一致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院长及时沟通,做出紧急处理决定并通报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主持人向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通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一决,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均为党政负责人靠后、主持人末位发言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根据讨论表决情况,主持人应明确责任人和目标措施、办结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对事项进行研究,会后进一步研究论证,择时上会再研究。

第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向请假未参会人员传达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要主持人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保管的书面材料,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若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发生变更,导致决定的政策依据已不存在的、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等情形可停止、暂缓执行决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研究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员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不作为列席人员。

第十九条 坚持请假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严守保密纪律。涉及保密事项的,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政法学院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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