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2019-09-0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基层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长春师范大学党总支(分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党总支全体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通过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 传达、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2. 学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

3. 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人才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保密工作、统战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

4. 学院党总支委员的增补、撤免等事项,决定学院党支部设置方案、党支部书记任免。

5. 学院党支部建设工作,对党支部召开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情况进行指导、总结。

6.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的教研室负责人任免调整。

7. 学院党员发展、党员队伍建设及学院党校的相关工作,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重大问题。

8.在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经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年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9.在学院教师招聘、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并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10. 学院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及其它需要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与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总支会议。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五条 会议参会人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参会人员达到2/3以上(不含2/3),方可开会。党总支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可由副书记主持。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准备。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党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具体议题。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不得以会前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第七条 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总支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做出紧急处理决定并通报党总支委员,全过程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向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通报会议议程。

第十条 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一决,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委员、副书记、书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根据讨论表决情况,主持人应明确责任人和目标措施、办结期限等要素。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对事项进行研究,会后进一步研究论证,择时上会再研究。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向请假未参会人员传达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要党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保管的书面材料,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第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党务公开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十四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若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发生变更,导致决定的政策依据已不存在的、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等情形的,可停止、暂缓执行决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研究讨论与参会人员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员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不作为列席人员。

第十七条 坚持请假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请假者可以在会前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可委托他人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严守保密纪律。涉及保密事项的,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政法学院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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