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2024-04-15  点击:[]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生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经学院研究决定,面向本科生全面实施导师制。

政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是指由学院指定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思想、创新等方面指导的教育制度。导师制是实施和完善学分制的必要组织保证,是学院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培养个性化创新人才的制度保证,也是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的具体措施。结合政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意义

1.本科生导师制的目的

本科生导师制旨在充分利用优质师资及教育资源,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努力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通过对学生因材施教。充分激发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意识。

2.本科生导师制的意义

1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生活,增加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及时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有益学生心理健康;

3)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对学生因材施教,帮助学生确立个性化的发展,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4)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科研能力;

5)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提高本科生的专业意识和硕士研究生的生源和质量

6)实行本科生导师制,有利于收集学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拓展反馈渠道。

第二章  实施办法

1.实施对象及任务

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从2018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实施对象为四年级本科生,导师的主要任务以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就业咨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术研究和科研能力培养为主。

2.导师遴选条件

1)本科生导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热爱学生。

2)本科生导师必须是学院专业教师,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所有满足条件的教师均须参加本科生导师制。

3.师生双向选择规定

在大三下学期,由学生和导师进行双向选择。若有学生或导师提出申请调整,经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可以进行一次调整。原则上,每位导师所指导总人数不超过20名。

4.导师的职责

1)思想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升职业素养。同时教育学生求真、求实、求美的道理,介绍大学的求学和生活特点,使之接受良好的校风、学风的熏陶。

2)专业指导。根据学生在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等方面的个性差异,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动态和社会需求,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专业方向选择等进行指导。了解专业研究内容、方向及发展前沿,使学生早日了解和明确学习的方向,并尽早安排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创新和科研活动。

3)学业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读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学业水平和科研能力。

4)职业规划和人生规划。指导学生做出科学合理的职业规划,在学生就业方向选择、创业规划和考研目标定位上给予指导和帮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求,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人生目标。对有创业志向的学生,依托学院的创业基地,帮助学生开展创业活动。

5)解惑答疑。针对学生学习、生活和思想方面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答疑解惑,助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6)创新能力培养。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活动,安排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类活动,指导学生完成创新创业能力拓展项目课程学习,与班主任、辅导员一起,有效协调、形成合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5.组织保障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修订,相关资源的配置,并指导其实施。小组的成员应由学院相关领导,教研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的相关成员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

6.其他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若存在与学校规定不一致之处,则以学校规定为准。

(3)本办法自政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政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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