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兼职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25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建立一支适应学院发展和建设需求的兼职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队伍由政法学院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兼职教师是指学院聘请的校内管理人员或兄弟院校教师,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兼职教师根据教学课程安排和教学要求具体承担教学任务。

第二章  专兼职教师条件

第四条 品行端正,仪态大方,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传授知识能力。

第五条 专业对口,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重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能制作所讲课程的教学课件或电子教案。

第六条 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具有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的能力和学科水平,能不断以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新技术充实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七条 能认真执行系部教学科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聘任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审慎的原则,建立兼职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及对课程的要求,依据兼职教师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学院审查,报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教研室负责说明兼职教师职责,对其直接管理。

第四章  兼职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所承担教学课程的教学计划授课。

第十二条 了解所承担培训课程在专业领域中的作用及与此相关知识的衔接和连贯;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的原则,不断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第十三条 认真备课,每门课应有教案。对重复课,原则上一本教材应有一本完整的教案,每次授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第十四条 参加政法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教研活动,交流教学经验,撰写教研论文。

第十五条 认真辅导学生,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做到百问不厌。不断探索,总结和研究学科教育的特点及规律,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授课任务结束前,按学校要求做好各种考试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教书育人,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课程结束后,及时收集有关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指导今后的教学工作。主动接受配合学院的教学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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