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学生评教资格认定办法

2024-10-10  点击:[]

学生参与评教是提高专业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专业建的重要组成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法学院评教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评教学生资格

参加评教是政法学院每一位学生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政法院全体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具有评教资格。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评教资格

1.旷课累计3次的学生。(旷课是指无故缺课。累计上课迟到两次按一次旷课处理。)

2.缺课(包括旷课、事假和病假等)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的学生。

3.完成作业不认真,敷衍了事,抄袭他人作业等情况严重的学生。

4.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布置作业总量四分之一的学生。

5.不能认真对待教师的批评教育,以评教名义威胁指导教师的学生。

三、认定办法及评教资格的使用

以上各条款由任课教师依据测评记录,认定学生评教资格。凡不具备评教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每学期的第一轮选课。



政法学院

20199


关闭

教学管理
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