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17〕141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17年7月12日 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科研项目及科研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7〕3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教科〔20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经各级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经评审下达的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三条 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 分级管理的责任 (一)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二)学院(中心、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管理系统的录入、审核和提交,督促项目组依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计划书等)执行预算,为有效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经费保障。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在系统中录入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完整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责: (一)科研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合同的审核及管理,监督项目执行进度与经费使用的协调性与合理性,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决算及结项后剩余经费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处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进行技术指导,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计划书等)的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项目组申请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达到学校招标标准的设备进行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设备组织招标和采购,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人员绩效支出进行备案。 (五)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哲学社会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该项经费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学校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九条 自然科学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经费支出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经费支出1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内的,需项目负责人、学院(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逐级审批; (三)单笔经费支出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内的,除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科研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四)单笔经费支出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内的,除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五)单笔经费支出10万元(含)以上,除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校长审批。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学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使用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负责将经费分配到各学院(中心、所)项目组,并建立账户;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经费立项信息表”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额度表”,并录入学校“高校科研专项管理系统”中,学院(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对录入信息进行复核后批准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能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确需进行调整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学院(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核后,学院(中心、所)存档,科研处备案;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 除项目来源单位有特殊规定外,实行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统一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没有实行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原则上按到账经费5%计提科研管理费。 第十五条 学校将当年收取的管理费按照60%的比例下拨给项目所在学院(中心、所),用于部门的科研事业支出,不得挪做它用。科研处负责检查、监督科研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对于违规使用管理费的学院(中心、所),将根据违规程度相应做出减少或停拨下一年度拨款金额的处理,严重违反使用规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转拨科研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计划书等)中的预算执行,预算中无转拨经费合同的,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助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向项目合作单位转拨经费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中心、所)审核合格后,报科研处复审、备案,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转拨手续。 第十八条 为保证科研活动的连续性,项目负责人在调离我校后,凡在我校工作期间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带走,经科研处履行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手续后,继续由我校在职人员完成项目。如确因研究需要须转出经费的,经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领导签批后方可转出。经费转入单位要履行正常手续并出具正式发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后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学院(中心、所)、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结余经费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预算和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如实编报决算,并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或验收后要及时到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办理结项结账手续,如有结余经费,应按照项目管理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于没有规定结余经费由批复经费原渠道收回的项目经费,我校将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用于项目延续研究,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结项两年后账户内的余额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部门有关经费使用及本办法之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和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在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配合项目批复单位和本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违纪行为,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长师院字〔201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 长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