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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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8-01-04 15:23  审核人:


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17〕257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17年12月31日

长春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整体科学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同时更好实现科学研究面向人才培养、服务地方建设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经过公开申报、竞争获得的国家、各部委、省市地方政府批准立项并拨款资助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项目、各部委项目、省级项目和地方市、厅局项目。

1.国家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国家科技部重大项目等列入国家科研发展规划的项目。

2.各部委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研项目;国家项目中各类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若立项通知中有“长春师范大学”单位名称,且有经费到帐的,认定为此类。

3.省级项目指吉林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社科办等设立的科研规划项目。

4.地方市、厅局项目指列入地方市、各厅局级的科研规划项目。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学院(中心、所,下同)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申报项目、履行合同、使用经费和申请项目结项验收

第七条 学院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项目论证、集中申报、合同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项目的预结项验收等,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图书资料等条件。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和指导项目的申报、签订和管理立项合同并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向校内相关部门发布项目指南或申报信息。

第十条 学院依据项目指南或申报信息,组织本部门教师编写项目申请书(或申报书,下同)或论证报告,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方案、技术途径、研究进度、经费概算、人员组成等),审查通过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与外籍人员或境外机构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时应按要求编写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由科研处审核后上报。

第十二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应当在提交申请书之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五章 立项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研处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照批复制度签订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书,下同),经所在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审查合格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由科研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分别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生效并在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计划财务处在“网上科研及专项申报系统”公告信息栏上发布经费到款通知,项目负责人确认到账信息后,在“网上科研及专项申报系统”中填写科研合同立项信息,经所在学院科研主管领导审查合格后亲笔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由科研秘书统一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科研处审批而签订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正式行文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已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项目负责人调离单位,项目不可转走,需在本单位继续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从项目正式签约立项直到项目结项验收的整个过程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学院负责实施。跨学院纵向项目的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相关学院配合实施。

第二十条 科研处根据需要对纵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协调解决纵向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负责监督检查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学院要充分发挥和调动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及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科研处。年中检查和年终总结要以报告的形式报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履行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科研领导同意后提交科研处,科研处审查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获准后继续研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或撤销,并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视为拖期项目,拖期项目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七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由学院组织项目的预结项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科研处协助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正式结项验收。

第二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所需的各种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准备。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结项验收后,按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6〕103号)文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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