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019-07-13  点击:[]

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活动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交流,提升科研水平,实现学术活动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由我校或我校各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

(三)我院教职工加入国际、国内学术团体及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三条 学术会议的类型: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有港澳台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暂并入国际性学术会议)。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参会的国外学者应不少于10人,且国别(包括港澳台)不少于3个。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须在民政局有备案)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我院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一)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主题所涉及的领域,在我院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二)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具体要求参见《长春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要求:

(一)我院教职工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为专业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各级会议,且会议研究主题与个人的科学研究方向相一致。

(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没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个人项目经费资助的,由科研处承担会务费,部门承担差旅费,其他费用个人自理。    

(三)需由科研处支付相应费用或使用个人项目经费的参会人员,须经所在部门批准后,持会议邀请函及参会论文(或题目)在会前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没有准备会议论文者不予批准。

第三章 学术报告的管理

第六条 学术报告分校、院两级。校级学术报告由科研处负责组织,院级学术报告由举办部门组织。校级学术报告人应是在某研究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权威专家学者,院级学术报告人一般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校、院两级学术报告内容需与报告人的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方向相一致,报告场地均需设在校内。

第七条 学术报告劳务费由科研处按学校相应规定从专项资金中支出。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劳务费在报告会后直接支付,校内教师学术报告劳务费于每学期末统一发放。

第八条 学术报告流程

(一)为保证学术报告质量,校、院两级举办的学术报告均应纳入本部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部门统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术报告计划呈报表》上交科研处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计划执行。

(二)举行学术报告前两天应由我院科研秘书负责张贴海报和网络宣传,并将学术报告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参会。

(三)学术报告会后1周内由举办部门负责将《长春师范大学学术报告登记表》及图片、影像等资料一起上报科研处存档,并视学术报告的实际情况在科研处或校园网上进场宣传。

第四章 学术团体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鼓励在职教师、研究人员加入国际、国内学术团体。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加入国家级、省级一级学会(省级的须在省科协、省社科联有备案)的团体会员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视情况按一定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 个人的入会费、注册费、年度会员费等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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