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2019-07-13  点击:[]

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7-07-13 13:48  审核人:


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17〕142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17年7月12日

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教科〔201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部省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地有效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属于科研经费的一部分,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对于间接费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管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有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间接费用预算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的管理费用和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支出。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以当年实际到款额(扣除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转拨给合作单位经费)为基数确定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最高核定比例编制。

间接费用的分配如下表:

自然科学类

哲学社会科学类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最高比例核定: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的35%为管理费,其余部分为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的20%为管理费,其余部分为绩效支出。

管理费用的40%分配给学校,60%分配给学院(中心、所)。

管理费用的40%分配给学校,60%分配给学院(中心、所)。

第六条 如项目主管部门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如吉林省教育厅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未规定管理费比例的,管理费为间接费用总额的35%,间接费用其余部分用于绩效支出。

第七条 间接费用按项目资助经费统一核定,合作单位间的间接费用划分,由我校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须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各自的经费额度,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预算书上报前需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第八条 间接费用到账后,学校按当年实际到款额计提管理费用划入学校账户,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相应划入相关学院(中心、所)账户。学院(中心、所)的科研管理费用,须用于科研项目论证、学术交流、科研日常管理等项目支出,不得挪做它用。

第九条   绩效支出遵循“重效率、重公平”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组成员完成项目的实际贡献,对绩效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条   绩效支出在项目中期考核和验收后分两次提取,每次提取各占总绩效支出的50%。科研处对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和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绩效支出申请表》,经学院(中心、所)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交计划财务处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第四章 间接费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等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学院对科研绩效支出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三条 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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