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9-07-13  点击:[]

长春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01-04 18:07  审核人:


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17〕262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17年12月31日


 
 

长春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合同约定的各类非财政性质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根据合同提供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经费及无科研经费分配权部门按合同约定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取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办法管理,经费使用按双方约定的合同执行,经费管理坚持“合同约定、激发活力、加强服务、注重实效”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所,下同)及项目组负责人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职责。

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直接负责。项目组负责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项目承担学院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管,督促项目组成员特别是负责人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公开经费使用信息。

3.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合同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审计处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必要的审计。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项目承担学院和项目组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形成科研经费阳光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项目组可按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组负责人不得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全成本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发生的各科目支出必须全额列入成本支出。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合同、预算约定使用,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不得列支个人和家庭消费。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管理费、人员费用、设备费、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它费用等。

第十条 学校管理费计提基数为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合同约定的外协合作费后余额。学校管理费计提比例为5%,其中60%下拨给项目承担学院,用于项目承担学院科研事业支出。

第十一条 人员费用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奖励、科研工作酬金以及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的没有工资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科研项目合同或预算中约定人员费用比例的,按合同或预算执行。绩效奖励发放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和成效提出申请、拟定发放方案和清单,经承担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十二条 其它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设备费、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外的其它直接费用,包括税费、科研专用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等,相关费用凭合法票据和相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凡达到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项目支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采购。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除合同特别约定为委托方所有(指固定资产按材料费支出)的,其它均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取得和费用支出须使用合法票据。项目承担学院取得科研经费,须到计划财务处开具发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具、购买、自制票据。报销费用应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项目承担学院和经办人应确保各类支出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结项前必须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结项需要提供经费决算报表的,应依据项目支出明细据实编制,确保报表编制完整、真实,并根据项目需要,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报项目委托方。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向科研处报送结项证明。结项后一个月内,项目组应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纳入项目组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由项目组负责人统筹用于后续科研工作,并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另行研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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