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2019-07-13  点击:[]

窗体顶端



长春师范大学文件

长师校字〔2017〕143号  


 

关于印发《长春师范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长春师范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长春师范大学

2017年7月12日

长春师范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弘扬与践行“学无止境,为人师表”的校训精神,促进我校学术繁荣与创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2016年第40号令)和《长春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长师校字〔2016〕7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教职工和在籍学生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日常管理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对符合举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材料,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进入正式调查;

(三)就举报内容作出正式调查决定的,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四)调查过程中,若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终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五)将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书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

(四)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第九条 办公室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进入调查的决定书面告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条 调查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由其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须作出书面答复。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一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组应开始正式调查,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提交复审申请书。调查组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事实进行认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视情况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交由相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我校教职工的,由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在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印发

窗体底端

关闭

科研制度
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